《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表时间:2008/6/5 8:42:54

《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一、考场管理办法

二、巡视人员职责

三、主考职责

四、监考员职责

五、考场试卷管理办法

六、考场规则

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八、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九、阅卷评分

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规定

 

一、考场管理办法

(一)考场要求

职业技能鉴定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

1、理论知识考核的考场设置和要求:

1)理论知识考试的场地通常选用标准教室。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2)标准理论考场分为30个座位和24个座位两种。理论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安排,前后左右须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

3)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主考1人),每个考场设监考员2人。

2、操作技能考核的考场要求:

1)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求。

2)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3)监考员人数按规定配备。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登记表确定的鉴定考试规模和场地使用需要,制定《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安排表》、《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操作考试安排表》等表格,为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实施作出具体安排。以上安排应报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并作为审核考试准备情况,检查和巡视鉴定站现场工作的依据。

(二)考场编排

考场编排是保证鉴定公正性和鉴定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为了保证考试的有效性,给考生提供公平参加考试的条件,考场编排是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生的考位。理论考场通常有以下安排方式: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按同职业不同等级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操作技能考场一般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三)准考证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鉴定的必备证件。在考场中,准考证与身份证共同使用,以确认考生身份。准考证是考核机构通知考生参加理论和操作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考试基本注意事项的依据,是考生查询鉴定考试成绩的凭证。

(四)考场准备

1、考试前一天,考点大门口应悬挂《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XX考点》的横幅。考务工作人员应彻底清理考场,将考试时间表、考场安排表、考场规则、考试管理处罚规定等张贴在考点明显位置,各考室应张贴考室安排表和考试座位号。座位号应从讲台(监考员面对考生时)左侧的第一个座位贴起,从第一组到第四组按“蛇形”粘贴。

2、各考点要集中安排考室。应选择离考室较近、利于考试管理的办公室或教室作为考务办公室,便于巡视和考场监督。

3、各考点应根据需要准备好监考工作的必须用品,备有黑色钢笔、锥子、胶水、针、线等。

4、各考点的考场布置完毕后,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然后封闭待用。

5、各考点在考前必须召开考务工作会议,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学习《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要求各类人员佩戴不同标志的胸牌上岗。

 

二、巡视人员职责

(一)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巡视人员,其职责是代表派遣单位检查鉴定组织实施情况。

(二)协助考点做好所负责巡视区域的考试管理工作,应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提出。

(三)巡视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检查试卷保管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应立即督促考点采取有效措施。

2、检查考场的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迅速按规定予以纠正。

3、了解监考及考点有关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情况。

4、协助主、监考人员做好考生的离场工作。

5、检查收卷过程、装订工作有否按操作规程及装订要求进行。

(四)考试期间要认真巡视考场,做好考点组织管理和考场纪律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出现的违纪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协助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案。

(五)发现监考员或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现象要纠正、提出批评,同时还应向主考汇报。对情况严重的应向主考提出将监考撤换。

 

三、主考职责

(一)主持本考点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选聘和培训考场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明确职责。

(二)加强对本考点试卷保管员的保密教育,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三)布置、检查并落实考点和考场的各项设施,组织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四)巡视并检查考场的考试情况,监督监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五)按规定处理本考点发生的违纪舞弊事件,对本考点发生的突发、偶发事件要及时组织力量处理。

(六)组织好本考点后勤、安全保卫、考生服务等其他工作。

(七)考点副主考应主动协助主考做好本考点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监考员职责

(一)考前监考员应参加考务工作会议,熟悉考场规则、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了解所监考场及考场应备物品的准备情况,做好考试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考前30分钟,两名监考员同时领取试卷,领卷时须检查试卷袋封面科目名称和份数是否相符。

(三)考前15分钟,两名监考员应按规定佩戴监考标志,持试卷、草稿纸、装订工具等进入考场,共同启封试卷袋,核对试卷科目和份数。

(四)考前1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监考员须站在入口处检查证件,凡无证件或证件不属本考场的不许进入,按规定不得带入考场的物品应让考生放在指定地点。考生就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注意事项。

(五)考前5分钟,监考员分发试卷、草稿纸等,提醒考生核对试卷科目,清点试卷页数,检查考生有无夹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六)待开考铃响,宣布答题开始。提醒考生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如发现准考证上考生信息有误,应登记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七)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不得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开始登记缺考人员试卷。在试卷相应的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卷首总分栏应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开考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八)监考员无权解释试题内容。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楚或有漏页、空白页情况时,可当众答复。对需要更正的内容应报告主考,经核对后及时板书予以公示。

(九)监考员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如发现考生生病或其它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考点主考联系,妥善处理。

(十)监考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等舞弊迹象的考生,要提出警告,警告不听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考生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换卷及其他舞弊行为时,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考生有关违纪材料、准考证、试卷同时收缴,令其退场。在考生卷首总分栏注明“违纪”字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如发现冒名顶替,应查对清楚,取消考试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结束时间一到,即让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草稿纸等整理好,反扣在桌面上,带好准考证等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按准考证号先后顺序收卷,并认真核对试卷数量,确认与原发出的数量一致后,再按规定装订密封,装入原试卷袋,并在试卷袋封面填写实考人数,最后将试卷袋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统一交考务办公室。

(十三)监考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点。

 

五、考场试卷管理办法

(一)考前试卷发放由巡视人员清点后交给监考员,监考员认真核对试卷科目、数量后签字领取。

(二)每个试卷袋里还装有: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张、考生座位安排表一张。

(三)使用答卷的考试,题卷不要装订,不装入试卷袋,考试结束后按顺序整理统一交考务办处理。答卷要装订、密封、装入原试卷袋。

(四)使用草稿纸的考试,要求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后收回,不装订,不装入试卷袋,考试结束后按顺序整理统一交考务办处理。

(五)多余或作废的试卷,要在卷首总分栏注明“作废”字样,不要装订,不装入试卷袋,考试结束后统一交考务办处理。

(六)试卷装订要求:

1、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收齐整理。

2、不同科目、不同级别的试卷应分别装订密封。

3、装订前要认真清点份数,无误后再装订。

4、采用线装订,装订后须贴上密封签,并由监考员签名。

(七)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将装订好的试卷交回,巡视人员核对试卷科目、数量后签字回收。

 

六、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时,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携带任何纸张、计算器等工具。进入考场后应关闭手机、呼机等通信工具,并统一放置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生应于考试前1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三)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答题时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晰。

(四)考生除在试卷密封线内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外,不得在卷面内作其它任何可能表明身份的标记。否则,视作弊论处。

(五)考生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附近逗留、喧哗,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答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的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考试过程中如出现交头接耳、抄袭夹带、交换试卷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违规情况的,根据《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八)考生提前答题完毕的,可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草稿纸等整理好,反扣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草稿纸、设备、工具、材料等带离考场。

 

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体现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第三条  参加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管全国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管理处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管理处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

第二章    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位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其他规定考试信息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七条  考生在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考试中均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参加工种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或纸条的;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的;

(四)将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的;

(五)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窥探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案、答题卡的;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十一)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

(十二)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不服从管理,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伪造证明、证件、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

(一)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造成代考后果。

(二)公然侮辱考试工作人员,对考场纪律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代考人员原则上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老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省鉴定中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对违规违纪现象不及时制止,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的;

(二)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四)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阅评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省鉴定中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的;

(二)有意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三)在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使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具体情况,追究考试机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所涉及的停考处罚年限在鉴定晋级规定年限中作累加处理。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管理处罚机构级别由低到高依次是鉴定站、省鉴定中心、部鉴定指导中心,上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所报批的事项要在十日内批复。

第十八条  对发生有第六、七、八条所列的行为及第十六条的规定,由鉴定站作处理和执行;对发生有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的行为,由鉴定站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鉴定中心审批;发生有第十五条所列的行为,由省鉴定中心处理并报部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予的处罚,由所在鉴定站通知被处理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后,依第十七条相应处理单位对处理结果给予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按处罚机构级别向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组织考试的鉴定站考前向所有考生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9.26

 

八、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试卷启封时,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条有异常现象,或内装试卷出现漏装、混装、错装的,应立即装回原试卷袋内,并向主考报告。经主考认可,可启用备用卷。

(二)发现考生证件不齐或与本人不符时,不得让考生进场考试,应请考生到考务办,并报请主考处理。

(三)考生反映试题错误且无勘误表,或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一律按卷作答。

(四)对于阻挠执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者,应及时报告主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阅卷评分

(一)选择阅卷人员

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阅卷人要熟悉鉴定工作,能够认真理解和掌握本次鉴定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统一评分标准

开始阅卷评分之前,考评小组长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对评分标准的认识,并统一工作程序和办法。对实际操作考试的检测评分方法,也需要取得统一的认识。对于有些实际操作鉴定,除了在开考前统一认识,还可以在正式评分前组织试评,以便更好地统一认识。

(三)分工

考评小组负责人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知识考试阅卷应该采取流水作业,按题型分组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则应按工序(工步)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分工时要考虑工作量。如判一道非客观性试题的难度应比判客观性试题的难度要大,判非客观性试题人员的数量就应比判客观性试题的人员数量要多。分工时还要考虑不同考评人员对不同题型或考核项目的熟练程度,做到用其所长。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不得调换。

(四)阅卷评分过程要求

按照阅卷评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考评人员应用红色笔判卷,不得修改试卷或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散装试卷或标志不清的工件等。阅卷评分时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成绩或更换工件。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小组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登记成绩

成绩登记和统计的过程是把对测试题目样本的评判结果转化为考生成绩的过程。专业技术知识考试成绩应由专人负责,把每道题的得分加总,形成试卷得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专人把工件号码上所得的分数转换为每一个考生的分数。

 

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提高考评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信人函[2007]3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队伍的组成部分。通信行业考评人员分为两个等级: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一)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与资格取得

1、申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2、申报考评员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条件外,还应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2)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四年;

4)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六年。

3、申报高级考评员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条件外,还应取得考评员资格二年以上,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资格;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六年;

4)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

4、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需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审批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和各鉴定机构审核后在表格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审核。

5、申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的人员必须参加部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二)考评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1、考评人员受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的委派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2、在考核鉴定前,须熟知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等级、项目、内容、要求和评定标准。

3、负责对理论知识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操作试题的要求,制定实际操作考核的考试方案并做好技能考核场地、设施、器材工具等项的核查、检验。

4、严格按照评分程序和评审标准评阅理论考试试卷、测评实际操作技能,逐项打分,准确、独立地做出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5、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评记录上。

6、鉴定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如实撰写考评报告,并在规定日期(十天)内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存档。

7、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8、当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部中心申诉,部中心将依法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1、各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受部中心委托负责管理及调配本地区的考评人员。

2、每次鉴定考评要成立考评组,指定具备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考评经验的考评人员为组长,全面负责本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对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由部中心或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对其思想素质、考评能力、实际考评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继续聘用的,根据需要进行培训、换发证卡;不再续聘的自行解除其资格,并收回原有证卡。

4、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制,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在同一单位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5、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要建立年终总结考核评议制度。年终总结时应加入对考评员工作评议的内容,填写《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评议报告》。在评议中,对模范执行鉴定规章制度、在考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考评人员要给予表彰。

6、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要建立考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审批表》、《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审批表》、《考评记录》、《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评议报告》。

(四)考评人员的纪律

1、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

2、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履行考评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保密规定,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

3、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鉴定对象的贿赂。

4、独立完成考评任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影响,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对有争议的鉴定结果须集体复核裁定,考评人员不得私自更改鉴定结果。

5、在考评工作中不负责任的考评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终止聘用、取消考评员资格。

(五)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8214

注:所有考务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保存周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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