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指标通报制度,必须按时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同时,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处。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要按照我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工作。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考核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向社会公开鉴定的职业、等级、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及办法、收费标准等;考核中,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以及监考人员要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要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考核后,各鉴定站(所)长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上签字确认、职业资格证书经办人和批准人在证书办理表上签名确认。
五、认真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要求,以现场督考为重点,采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经常性检查与鉴定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实施现场督考相结合等方法,试行质量督导人员对现场过程质量签字生效的制度,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认证工作。各地区、各行业特别是省(地市)级和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机构以及一些条件较好的鉴定所(站),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认证扩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和自身能力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部制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
七、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地区、各行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以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本位思想,绝不允许隐瞒事实或不查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认真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向全国通报。
八、加强对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各地区、各行业要建立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诚信档案,对考评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考评问题的不能续聘。同时,要加快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开展质量督导人员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加强质量督导人员管理,把质量督导工作落到实处。
九、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工作。各地区、各行业要充分利用网络和通讯等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和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查询业务,力争今年实现全国统一鉴定、技师等级和中英文等职业资格证书的查询功能,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透明度,为用人单位、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各地区、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于
联系方式: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资格处
刘新昌(010)84201673(传真)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
王 欢(010)84661125、84661120(传真)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指标
2.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2:
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发现和纠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检查内容与对象
(一)检查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情况和各类技术规程、标准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能力建设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具体检查的各项内容详见附表1-3。各地区、各行业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
(二)检查的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机构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由各地区、各行业组织实施;抽查由我部统一组织进行。
(二)地方与行业相结合。我部从地方与行业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抽查组,对地方和行业进行抽查。
(三)表彰与惩处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请各地区、各行业分别推荐1至2个(名)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个人,经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后报我部,我部将予以表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经我部批准,撤销其鉴定资格。
四、检查具体安排
(一)部署阶段。2005年6月,各地区、各行业根据我部要求,制订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二)自查阶段。2005年7月-9月,各地区、各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我部。同时,上报推荐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名单和材料。
(三)抽查阶段。2005年10月-11月,我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地区和行业,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05年12月,我部将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五、组织领导
检查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统筹指导,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行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和自评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在检查工作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以及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1: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
附表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
附表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